烏海市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我市人才集聚環境,解決好人才最關切的安居問題,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住房解決機制和服務保障體系,提高城市競爭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根據《烏海市高層次人才認定實施辦法(試行)》進行認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未享受過購買我市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各類保障房或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等購房優惠政策,或已購買上述住房,但任期內住房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準的高層次人才。
第四條 解決高層次人才住房問題的基本原則是以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置為輔,建立分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機制。
第二章 貨幣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采取住房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置住房兩種方式實施。住房貨幣補貼包括租房補貼和購房補貼。實物配置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本辦法所規定的貨幣補貼標準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住房價格水平變化等情況在必要時進行調整,調整后的貨幣補貼標準屆時另行發布。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享受貨幣補貼(包括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的,按照以下建筑面積標準計算:
(一)國家級人才200平方米;
(二)自治區級人才160平方米;
(三)烏海市級人才140平方米。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選擇購房補貼的,住房補貼標準:
(一)國家級人才補貼房價總額的100%;
(二)自治區級人才補貼房價總額的80%;
(三)烏海市級人才補貼房價總額的40%。
高層次人才在購房首付后一次性領取30%的購房補貼,剩余購房補貼5年內等月發放。
計算公式:購房補貼總額=房價×相應住房補貼標準×本人享受貨幣補貼的住房面積標準。
首次領取購房補貼=購房補貼總額×30%。
高層次人才的購房價格由市住建委根據中心城區新建商品房平均價格按年度定期公布。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住房選擇租房補貼的,租房補貼按月發放。租房補貼單價按照中心城區高層住宅市場租金確定,動態調整。
計算公式:本人任期內每月領取的租房補貼=年度中心城區高層住宅市場租金平米單價×本人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
高層次人才住房的租房補貼最長不超過任期。
第九條 高層次人才已在本市享受了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各類保障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其住房面積未達到住房標準的,可按本人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補差。
計算公式:購房補貼補差總額=房價×相應住房補貼標準×(本人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已購房改住房面積)。
首次領取購房補貼=購房補貼總額×30%。剩余購房補貼5年內等月發放。
第十條 本市籍高層次人才可一次性領取購房補貼。
第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在本市簽訂工作合同5年以上,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補貼資金在市專項資金中列支;在企業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的,所在單位可參照上述辦法及相應標準發放購房、租房補貼。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都在本市服務的高層次人才可根據對應的條件同時享受貨幣補貼,購房補貼或租房補貼最高不超過購房或租房應享受補貼額的100%。
第十三條 高層次人才住房選擇人才公寓安置方式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申請審核程序居住人才公寓。
第十四條 凡享受了以上貨幣補貼的高層次人才,今后不再享受我市其他住房補貼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三章 人才公寓的房源配置
第十五條 未在本市購買住房、未享受房改購房及其他住房優惠政策,也沒有選擇高層次人才住房貨幣補貼的,可申請居住人才公寓。
第十六條 人才公寓房源由市、區政府按照“以需定供”原則投資建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設置或采購市場小公寓解決。人才公寓的建設收購、日常管理、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和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在人才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高層次人才承租人才公寓應當簽訂《烏海市高層次人才公寓使用合同》,使用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在任期限。
第十八條 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據管轄權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管理。
第四章 申請審核程序和管理
第十九條 高層次人才申請解決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按要求填寫《烏海市高層次人才解決住房申請表》提交所在單位,并附下列材料:
1.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高層次人才證明、身份證明;
2.選擇購房方式的,提交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選擇租房方式或居住人才公寓的,只需提交高層次人才證明、身份證明;
3.對已在我市購買商品房的,可憑《房屋所有權證》或在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提供原件核對,留存復印件。
(二)所在單位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住房等申報情況的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住房保障部門。
(三)經公示,對符合條件選擇貨幣補貼的高層次人才,在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市人才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按規定向高層次人才發放貨幣補貼。
對符合條件選擇人才公寓解決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門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第二十條 高層次人才任期內層次發生變動的,自變動次月起,按新的層次對應的標準調整貨幣補貼。
第二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任期滿,累計發放貨幣補貼未達到應發放貨幣補貼總額的,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余額可按原標準和辦法繼續發放,直至發放完畢。
第二十二條 發放余額期間,高層次人才調離本市的,余額同時停發。
第二十三條 市、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的高層次人才任期內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任期內被取消資格的,貨幣補貼同時停發;在本市企業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執行雙方的約定。
第二十四條 已居住人才公寓的高層次人才,居住期內在本市購買了商品住宅或按本辦法領取了貨幣補貼的,應在購買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或領取了貨幣補貼后退回居住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五條 高層次人才居住人才公寓后,任期內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任期內被取消資格的,居住的人才公寓應在3個月內騰退,不騰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參考價的2倍計租。
第二十六條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住房保障部門要建立高層次人才住房檔案,記錄高層次人才領取貨幣補貼的月數、金額以及租住人才公寓等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高層次人才解決住房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貨幣補貼或人才公寓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所騙取的貨幣補貼或實物住房外,還要按照黨紀、政紀給予責任人處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烏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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